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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试管婴儿助孕机构解决“法外之地”的生育难题_张丽_冷冻_胚胎

          2024-05-19 18:07    来源:塞班岛和南方生殖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有数百家民营试管婴儿助孕机构,其中一些机构承担了解决“法外之地”生育问题的角色。

          这是一个可以说明问题的典型案例:

          王伟和张莉是一对恩爱夫妻,他们于2013年5月7日结婚。结婚以来,因为不孕,于2016年7月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经过冻融胚胎移植,张莉于2017年7月30日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孩。不幸的是,男孩和张莉的丈夫于2020年1月5日死于一场交通事故。

          王伟和张莉彼此关系很好,和他们的公婆相处得很好。张莉决定移植王薇生前在妇幼保健院保存的4个冷冻受精胚胎,再生一个孩子,以此来缓解失去亲人的悲痛和痛苦,寻找她的精神家园和情感慰藉。公婆老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丧子之痛极其可以理解。只有对冷冻的受精胚胎进行手术,为公婆再生一个后代,才是我能做到的最好的善举,也是我亡夫生前的心愿,让他在天堂安息,适度减轻公婆失去孩子的痛苦。张莉随后到市妇幼保健院咨询,要求继承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并要求市妇幼保健院为张莉进行冷冻受精胚胎移植。但市妇幼保健院迟迟不进行治疗和诊断,多次协商未果,使张莉疲惫不堪、精神崩溃的身心雪上加霜,在精神上受到更大的打击。

          一气之下,张莉将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1.她要求由市妇幼保健院保管的4枚冷冻胚胎由张莉监管处置;2.请求法院判决市妇幼保健院为原告张莉实施冷冻(受精)胚胎移植辅助妊娠手术。

          市妇幼保健院辩称,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是监护合同纠纷,不能适用监护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冷冻胚胎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存在继承问题。张莉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冷冻胚胎移植手术。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她的请求不能成立。卫生部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辅助人类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妻和单身女性实施辅助人类生殖技术。原告张莉在丈夫于2020年1月5日意外死亡后单身,属于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范围。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实施胚胎移植技术,将违反伦理原则“保护后代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以及卫生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冷冻胚胎和普通的东西不一样。在本案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其储存、管理、处置需要无菌、温度、场所等诸多苛刻条件,依据法律法规处置即可。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市妇幼保健院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许可医疗机构。2013年5月7日,原告张莉与丈夫王伟登记结婚。2016年7月,张莉和丈夫王伟因不孕不育到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后两者决定在市妇幼保健院采用IVF-ET。2016年10月29日,两人与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并由市妇幼保健院出具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确认为合法夫妻,并有当地计生部门批准生育计划的相关材料。同时,为节约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一次取卵手术获得的胚胎,提高一次促排卵治疗的累计妊娠率,两人自愿选择胚胎冷冻复苏及移植技术,并与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了胚胎冷冻、复苏及移植的费用、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其中第四条、第八条写明“冷冻胚胎费用为30。每枚冷冻胚胎放行移植前,应由夫妇双方同时签字,或夫妇双方同时核对并复印全套有效证件原件。冷冻胚胎由夫妇共享。如果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如离婚、一方死亡等。),我们有义务及时来医院进行胚胎销毁。”张莉当庭表示,市妇幼保健院在签署上述知情同意书过程中,履行了说明和告知义务。在签署上述知情同意书后,两人开始在市妇幼保健院接受IVF-ET治疗。2016年12月1日,他们与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配子、受精卵、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确认他们在促排卵后获得了22个卵子,受精后6个可用胚胎进行了冷冻保存,其余16个胚胎经医疗处理后丢弃。2017年1月3日,两人与市妇幼保健院于2016年10月29日签署了第一次冷冻胚胎复苏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并签署了冷冻胚胎复苏及移植实验室知情同意书。冷冻胚胎复苏后移植到市妇幼保健院。其中1管2枚胚胎可回收移植,其余2管4枚冷冻胚胎继续冷冻。经过冻融胚胎移植,张莉于2017年7月30日在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男孩和张莉的丈夫于2020年1月5日死于一场交通事故。之后,张莉到市妇幼保健院要求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市妇幼保健院拒绝了,因为张莉是单身女性,违反了伦理原则。

          法院认为,王丽夫妇因不孕不育,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和冷冻胚胎,两者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结合王丽的上诉、市妇幼保健院的答辩、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各方证据和质证,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的主体如何确定?2.本案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1.关于行使冷冻胚胎监督权和处置权主体的确定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王丽和丈夫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属性。涉案冷冻胚胎中含有王丽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与王丽及其丈夫在生物伦理上关系密切。王丽和丈夫自然享有胚胎保管和处分的民事权益。现在,王丽的丈夫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王丽主张对涉案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禁止从事与人类基因、人类胚胎有关的医学、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王丽在取得涉案胚胎处置权后,不得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反伦理和法律的活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市妇幼保健院建议将涉案冷冻胚胎交由王丽监管处置,可能存在违反法律和伦理的风险。这是一种可能的概率,而不是实际的或必然的事实。应尊重有关各方的权利,不应主观评判他们的行为。王丽主张对涉案冷冻胚胎进行监管和处置的行为本身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故法院对市妇幼保健院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二。本案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首先,王丽与丈夫与市妇幼保健院达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合同的目的是生育子女。在他们提供夫妻合法关系并有当地计生部门批准的生育计划相关证明材料后,接受常规术前检查和准备、自然周期取卵或药物诱导排卵、b超检查和血/尿检、观察卵泡发育、超声引导经阴道取卵、采精和治疗。IVF-ET治疗的全过程,包括精子和卵子的体外自然受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及移植后药物黄体支持、及时血/尿HGG和b超检测胚胎生长发育、随访等。,并于2017年7月17日生下一男孩。可见,双方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其次,王丽及其丈夫在第一次胚胎移植后继续在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胚胎冷冻保存的行为,不属于双方IVF-ET治疗医疗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结合双方签订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中对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费用、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看出,王丽和丈夫与市妇幼保健院除了达成IVF-ET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外,还达成了冷冻胚胎的医疗服务合同。虽然冷冻胚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生孩子,王丽也多次向医院缴纳胚胎冷冻费,但双方都明确约定,每一个冷冻胚胎解冻移植前,夫妻双方应同时签字,或同时审核并复印全套有效证件原件。现在,王丽的丈夫已经去世,而王丽的丈夫在世时,他们两人并没有向市妇幼保健院申请解冻并提交全套有效证件原件。王丽作为患者之一,单独要求市妇幼保健院继续胚胎解冻移植,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王丽与丈夫在双方均为不孕不育的情况下,与市妇幼保健院达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医疗服务合同和冷冻胚胎医疗服务合同。然而,他们通过IVF-ET治疗生下一个儿子后,于2019年自然受孕。王丽自然受孕和丈夫存活期间,两人均未向市妇幼保健院缴纳冷冻胚胎费。在夫妻双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综上,王丽以市妇幼保健院仍有胚胎进行冷冻保存且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履行为由,主张市妇幼保健院继续进行胚胎解冻移植,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丽要求监督处置4枚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拒绝支持市妇幼保健院要求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王丽对市妇幼保健院保管的四枚冷冻胚胎有监督处置权;

          二。驳回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王丽终于申请到市妇幼保健院保管的4个胚胎的享有权和处置权。然而,市妇幼保健院拒绝给王立安进行胚胎移植。武汉爱之净妊娠辅助中心董总经理得知情况后,通过相关渠道积极联系王丽,希望免费帮助王丽进行子宫内膜调理和胚胎移植。经过对武汉的实地考察,王丽认可了爱之水晶组织。2022年3月,胚胎液氮罐运回武汉。调理王丽的子宫内膜后,于2022年5月11日成功移植到王丽的子宫内。经过一个月的b超,现在可以看到胎心胚胎芽。到2023年农历新年,王丽爱情的结晶助孕宝宝就要出生了。

          通过这个案例的总结和分析,目前全国各地的医院都不允许单身人士向医院要求胚胎的处置权,也不允许单身人士进行胚胎移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王丽的情况比较特殊。丈夫的去世已经雪上加霜,胚胎是整个家庭的希望和寄托。这时候只能通过法律诉讼向医院索要胚胎,最后大多会如愿以偿。但是医院还是不能进行胚胎移植,如果胚胎不能移植到子宫,就失去了价值。这个时候,我们只能依靠爱情水晶这样的民间试管机构来完成这个法外生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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